经国务院批准,我国于2011年3月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《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》(以下简称公约)的加入书,同时声明如下: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;在另行通知之前,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
经国务院批准,我国于2011年3月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《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》(以下简称公约)的加入书,同时声明如下: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;在另行通知之前,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
公约将于2011年6月7日对我生效,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,不适用于香港特区。
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,请遵照执行。
来源:交通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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